有關工會會務人員及幹部參與勞資爭調解的經驗及建議

廖郁雯
Jul 13, 2021

昨天收到了OT工會的證書(?)證明(?)外加一張林鈺祥理事長贈送的150元咖啡券!

新北市職能治療師職業工會

其實心裡面蠻高興的,雖然知道證書或證明只能代表某種程度的肯定,證明不代表絕對的能力,沒有證明也不代表沒有能力,不過好心情是不會騙人的。

這幾年在協助許多工會成立的過程之中,我一直是以會務人員的身分做事,也就是說,成立工會是我的職責。不過,要說自己真的是一位工會的顧問?我真的可以這樣講嗎?我有這個資格嗎?想一想還是膽戰心驚,所以去年OT工會成立的時候我一直沒有在臉書上面強調這個部分,一直到這兩天,確定OT工會的勞資爭議案件,資方有依照調解會議紀錄去執行對工會會員的承諾,心裡覺得整個放心下來。

這段時間我也一直在思考,接勞資爭議調解對我的意義是什麼?對工會幹部的意義是什麼?對會務人員的意義是什麼?想一想,還是決定寫下來。

這5年的工會經驗中,我盤點了一下總共經歷了9件調解案件(見文末),有成功也有失敗。調解不成立不代表失敗、調解成立也不代表成功[1]。有的工會會務人員調解的案量比我多上好十幾倍,這真的不能算多。我覺得這幾年這些案件對我的意義就是可以直接和資方、和調解會議主席面對面溝通增加自己談判的技能。因為我待的地方都是無法直接和雇主協商、新成立的產/職業工會,所以如果我想要有這樣的經驗,除了調解之外,其實就只剩下與政府部門的專案研商會議。

但政府要不要找工會開會討論,這是看執政者的心情,也就是主動權並不在工會身上。不過,勞資爭議調解,工會可以鼓勵申訴個案/會員去走(前提是要在有心理準備的狀態以及不違反個人意願下),是多了一點點的主動性,但整體而言依然算是被動,因為大多數的勞工往往不想起爭議,摸摸鼻子就吞下去了。

進一步來說,對我的意義到底是什麼呢?

老實說這些工會的理事長,也就是我法律上的雇主,都沒有開口指示或要求我做件這事情,其實我大可以裝死、裝不會、裝害怕來不使用這些管道,但我是因為有其他工會前輩的鼓勵,再加上自己喜歡挑戰未知的事物,所以才選擇了測試自己有多少能耐,去詢問我接手的個案是否願意來做勞資爭議調解。我認為對我來說,經歷這些調解會議、直接感受與資方對峙的過程中,都有助於培養我對別人講出來的話的敏感度,還有說話適當的時機點,也能更加理會勞工的處境,但非常可惜的是,我所任職的工會因為都是近五年新成立的工會,所以當務之急是建立工會幹部[2]與會員參與工會的機制與熟悉度,並沒有專門規畫會務人員培訓如何參與調解這一部分,這並不是誰的錯。我沒有調查過,或許有很多成立10幾20年的大/老工會,可能也不是很在意會務人員的培訓,對於我來說,至少這幾年對於勞資爭議調解的經驗,我是靠自己找機會摸索出來的,甚至到一年多前,是因為工會前輩韓仕賢大哥的提醒,我才知道要成為縣市政府認可的調解委員,該參加什麼考試、該怎麼做,以前我完全不知道有這樣的考試,這點我覺得相當遺憾,如果我早一點參加、早一點花時間準備,說不定對很多爭議案件都有幫忙。

再來我想談談,工會幹部與會務人員,陪個案(會員/潛在會員/非會員)參與勞資爭議調解的意義是什麼呢?

除了增加談判經驗以外,也能夠讓會員感受到工會的陪伴與積極,有時候人難免都會有消費者付費的心態,覺得我繳了會費,應該可以得到一些什麼,不過,工會無法保證所有調解一定會圓滿成功,無法保證訴求都會完成達成,但工會最重要的就是陪伴、商量、討論的功能,如果有調解的場合,是一定能跟盡量就跟的。另外一點是,有時候個案可能仰賴向媒體爆料這個管道,如果是非會員,或是工會會員在剛加入、不熟悉工會做事風格或程序的階段,他可能不跟工會商量就決定自幹了,這也不能說誰對誰錯,只是如果陪伴越多、討論越多,越可以步調一致,把力量團結在一起,避免許多突發狀況產生。

那麼,工會幹部和會務人員參與調解,又有什麼樣的差異呢?

工會幹部通常和個案相同任職地點/單位/職種,幹部的優勢是該行業/產業的行話、專業術語、業界生態都可以快速了解,也容易讓個案有一種「工會的人懂我」的感覺。但會務人員不一樣,以我來說,其實我根本不是醫師,我沒診療過病人也不在醫療機構上班,所以光是理解他們的煩惱或訴求,我需要花更多更多的時間,甚至看不懂的地方要去問幹部才能間接理解,自己理解好之後還沒完,還要做到個案知道我很了解他、讓他相信我的能力,這就是會務人員需要花大把時間的地方。

會務人員如果經過幾次經驗,成熟的話,也是稍微、有一點點、少少的優勢,比方說,工會幹部因為各種評估不適合直接面對資方,如果今天會務人員有談判經驗,就可以替代幹部出征。我個人認為對於工會、對於會務人員最理想的狀況是,接每一場勞資爭議調解或個案申訴的時候,都至少要有一個工會幹部搭配會務人員,兩者可以互相搭配,工會幹部可以適時轉譯行內話給會務人員,會務人員可以直接學習到更多,同時有幹部的觀點進來評估案件該如何處理。

不過,工會幹部另有正職工作,絕大多數是拿業餘、下班時間無給職擔任工會幹部,產/職業工會的幹部完全沒有會務假;新成立、會員數不滿五百企業工會幹部,在申請會務假也有重重的程序阻礙與隱形壓力。幹部的時間都是擠出來的,勞資爭議調解的時間通常都是縣/市政府依照會議中調解人或調解委員的時間而定,如果要做這麼理想的搭配或許會影響效率,如果不小心太慢了,可能會影響會員對工會的觀感,種種困境之下,所以上述理想終歸是理想。以我個人經驗來說,至少在這五年內,我只有兩次的調解真正有工會幹部的陪同與真正從中(幹部身上)學習,第一個就是台大醫院工會,第二個就是OT工會的案件(見文末)。

不知不覺又寫超過兩千字,因為這篇文設公開,以及個人隱私問題,所以我不談每個案件的細節,就先簡要列出每個案件的概況,還有主要是在哪個工會處理的。

  1. 百貨臨時櫃壽司師傅資遣費追討─調解成立、有入會(專櫃人員產業工會)。
  2. 百貨櫃姐因為懷孕被資遣─調解不成立、沒入會(專櫃人員產業工會)。
  3. 台大醫護自假上課─調解不成立、非個案而是制度性問題,後續靠勞檢+媒體+市議員質詢+工會幹部勞資協商取得階段性勝利(台大醫院企業工會)。
  4. 西醫診所受僱醫師[3]工時過長、國定假日出勤、薪資未給付問題─調解成立、加了一年工會但後來失聯(醫師職業工會)。
  5. 牙醫診所受僱醫師離職爭議與資遣費─調解成立、有入會(醫師職業工會)。
  6. 西醫診所受僱醫師離職違約金問題─調解不成立、有入會(醫師職業工會)。
  7. 醫院受僱主治醫師不被醫院續聘─調解不成立(屏基工會
  8. 機場檢疫保全人員薪資獎金問題─調解不成立、鼓勵加入派遣產業工會但失敗、後來好像離職了。(醫師職業工會)
  9. 職能治療師工會會員疫情期間排班問題─調解成功、部分個案入會。(職能治療師職業工會)

最後補充,以我理解,醫師在訓練的過程裡常常會透過開晨會來檢討一些案例或報告手上病人的病例,我常常想,如果我有更多的時間,其實我也希望能有機會用一個一個案件來解析每一個處理過的申訴個案或調解紀錄,不過很可惜的是,我最缺的就是時間。

以上跟大家分享,也歡迎大家分享你的指教/建議/經驗/感想。

[1]調解不成立不代表失敗、調解成立也不代表成功:

調解只是解決爭議的途徑之一,有些案件調解成立,但沒有讓勞工得到滿意的結果,或是讓勞工拿到低於法令許多的資遣費、薪資,這樣的狀況能夠算成功嗎?見仁見智。

同樣的,調解不成立也只是一個過程,以臺大醫院企業工會2018年10月4日調解會議來說,雖然訴求沒有達成,但後續透過勞檢、召開記者會、輿論施壓、市議員質詢等方式達成部分訴求。調解會議上工會幹部與會務人員更進一步了解資方的想法和邏輯,這位之後的談判多了一些有用的經驗。

甚至有許多工會,調解不成立之後會走向罷工,這樣的調解不成立,也不能說是一種失敗。

[2]工會幹部的定義

什麼是工會幹部,在本人長期觀察與主觀分類,工會成員分成三種:
▶第一種是工會會員,有繳會費,是該產/職/企業的勞工。
▶第二種是工會幹部,幹部是從會員裡面選出來的理事長/理監事/會員代表,而在我心中,即便沒有任何職稱或職位,只要是願意參與工會事務的會員就是工會幹部。
▶第三種是會務人員,我就是第三種人,會務人員是工會花錢請來專門協助工會運作的人,職稱可能會有秘書/秘書長/幹事/總幹事。

[3]沒有納入勞基法,也可以調解嗎?

可以喔!上述我參與調解的4、5、6、7這四件案件,都是專科訓練結束的主治醫師/受僱醫師。《勞資爭議處理法》是調解的法源依據,上面沒有規範納入勞基法的人才能用調解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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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郁雯

在這個匆忙的世界裡,失去什麼受不受傷都一樣。